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和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贵州省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事业法人。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涵盖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可在市场通行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投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份额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份额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待争取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归还。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方面的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基金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人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项目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三)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企业。
(五)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注册成立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
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
(一)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贵州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贵州省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有详细的投资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已完成投资计划,且时间在一年以内。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所扶持企业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和续约、解约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由创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其中,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来源、运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