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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私募基金有望实施持牌管理?

今年两会期间,张野准备提交两份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的建议,私募基金有望实施持牌管理啦~~


张野认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


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以下为采访原文:


修订《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


证券时报记者:您的另一个建议是关于修订《基金法》的,您认为现在对于基金行业的监管存在哪些不足?


张野: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和风险日益凸显。


私募基金行业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外溢性,但尚未实施牌照管理,法律法规层面无准入门槛和退出要求,监管抓手严重不足,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最薄弱环节之一,极易引发监管套利。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设行政许可实行牌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过专项整治后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少部分纳入牌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属地监管和牌照管理,唯独私募基金行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行政许可,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这一短板和洼地,纷纷涌入私募基金行业,金融乱象丛出,风险不断爆发。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洼地”“短板”“漏斗”,从境外情况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普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注册和持牌监管。券类基


证券时报记者:你认为应如何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


张野: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

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下文对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原则和监管思路三部分做更加详细的阐述,以帮助私募从业者更好把握监管走向。


监管组织体系:证监会指导、多机构相互配合



1、证监会监管职责


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实施统一集中行政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承担以下职责:拟订监管私募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拟订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规则等;负责私募基金的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对私募基金开展监督检查;牵头负责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工作;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国际交往合作等工作。


2、地方证监局职责


各地方证监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公司治理及其内部控制、私募基金运作等进行日常监管。


目前对私募基金的各项现场检查,通常都由地方证监局具体实施。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6)对会员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发布了《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自律检查规则(试行)》,配套建立投诉、受理、检查、调解、答复工作机制。


同时,成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引入市场机构、监管部门、高校等专家资源,随机组成审理小组,优化纪律处分工作机制。


4、其他机构职责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等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登记机构,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同样十分重要,从不同业务角度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自律管理。


监管原则



1、统一监管

统一监管,就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


2、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就是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鉴于其具有相同的功能属性,进而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


这主要包括了各类私募基金执行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均应当遵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性要求,防范监管套利。


3、适度监管


适度监管就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而是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作用。


行业监管和自律监管主要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环节入手,提出原则性底线监管要求。


4、分类监管


实践中,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控制权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人内控薄弱、兼营一级和二级市场业务冲突大于互补的现实。


中基协要求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其他私募业务分类经营且不得兼营,对其采取有差异的分类审核标准。这既是为了避免在管理人层面出现重大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的本质,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


监管思路: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


在扶优限劣方面,证监会将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清理违规、失联和空壳机构。

1、扶优


鼓励的政策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1)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牌照;


(2)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


(3)研究并尽快明确私募机构在新三板挂牌问题;


(4)推动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5)支持有条件的私募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6)通过分类公示推出行业最佳实践,宣传优秀私募机构。


2、限劣


在“限劣”方面,证监会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和配合地方政府打非等,查处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联机构进行公示、对违法违规机构撤销管理人登记、对长期没有展业的机构注销登记等,引导真正专业、规范的私募机构开展业务。


3、差异化监管


在差异化监管方面,前期中基协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范围、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合同指引版本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自律探索,但是相关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如在事后风险监测领域,对于证券类基金,将主要关注其杠杆情况、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对股权类基金,将主要关注资金募集合规情况和利益冲突情况。


考虑到股权创投类基金已经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基础,可以充分发挥各地股权、创投协会作用,在考试、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最佳实践等方面开展合作。


转自 沿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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