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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要点详解 | 股权类产品设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修订整合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案指引第1、2号》),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第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指引第1、2、3号》主要是对既有规则的完善和优化,新老划断原则如下:

⚫ 自2023年9月28日起,协会按照《备案指引第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 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2023年9月28日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备案指引第1、2号》的规定。

⚫ 自2023年9月28日起,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提请办理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业务的,参照《备案指引第3号》执行。









Part 2

股权类产品设计




01

基金名称

《备案指引》要求:

(1)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字样;

(2)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

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九条:

第九条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中不得包含“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02

业绩报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绩报酬应与同基金实际业绩表现相挂钩,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晰、合理,与基金实际表现相挂钩,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03

份额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投资于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战略配售、基石投资等)、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

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分级安排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私募股权基金的分级设计、完整的风险收益分配情形等信息。

投资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资产的分级私募股权基金,应当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

分级私募股权基金若存在中间级份额,计算杠杆、收益或者亏损比例时,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04

投资范围

《备案指引》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进行了明确。

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

(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

(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

(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

(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05

合格投资者

⚫ 明确合格投资者身份

《备案指引》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值得注意的是:

(1) 相较于2016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此次加入了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是天然的合格投资者。

(2) 协会在《备案指引》中进一步明确了跟投员工的范围,指引中提到的员工均可适用员工跟投的豁免政策,其相关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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